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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具名讀者問:
老公與酒店女子外遇後,不斷逼我離婚且要趕我和孩子出門(因為房子是他的名下且是婚前繼承的),但他對於所謂的贍養費和小朋友的扶養費,不是覺得不需支付,不然就是僅願意每月付一萬元給孩子當扶養費,他也不怕我提告他,請問我該如何保障我和小朋友的權益?  
律師嚴奇均答:
婚姻的開始是由雙方共同決定,則婚姻的結束,除非有法律規定的特殊原因,否則亦應由雙方共同決定,請讀者務必切記這點。依讀者所述,讀者與先生間的婚姻關係,若已達成重大破綻,確實有可能藉由法院判決離婚的可能,但是因為讀者本身對於這個破綻不具有任何可歸責的原因,基於自己清白的法理,僅能由讀者訴請法院判決離婚;若是由先生為之,通常不會被法院准許。因此,若先生此時要離婚,勢必僅剩雙方協議離婚一途,只要讀者堅守底線,不要輕易答應協議離婚,等到可以接受先生所提離婚條件後,再慎思是否要簽字離婚即可。另外我國法律上並沒有離婚應給付「贍養費」的規定,除非先生在離婚協議時有同意,否則讀者無法要求給付。至於讀者的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部分,因為未成年子女具有夫妻二人的血緣,不因夫妻離婚而受影響,所以離婚後,先生對未成年子女仍負有扶養義務,關於扶養費的數額,法院通常會按照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消費水準計算。針對讀者保障權益部分,建議可以開始蒐證先生外遇的相關證據,以利往後提告刑事通姦罪或民事訴請離婚。若無法透過協調取得共識,則讀者只有走進法院,透過法律程序解決。(郭芷余/採訪整理)

離婚法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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